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橋頭鎮關于叉車駕駛員的基本要求
- 作者:
- 發布時間: 2021-06-22 11:52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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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基本要求
1、駕駛員的基本要求:
1)重視安全生產,責任心強
2)安全知識及技術素質過硬,身體素質好;
3)必須持有“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”。
2、以下地段不允許停放車輛:
1)交叉路口、廠房門口15m以內的地段;
2)坡度大于5°的路段;
3)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,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米以內的地段;
3、駕駛叉車在廠內行駛時,不得超高速行駛,應堅持減速、鳴笛、靠右行的原則;
4、運輸貨物時,裝載寬度左右不得超出車寬0.2m,裝載高度,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m,裝載長度不得超過叉車長;
5、向油箱內加油時應注意:發動機未熄火前,不得向叉車內添加燃油;
6、叉車行經車間門口、路口時,應做到一慢、二看、三通過;
7、踩、放油門踏板時應做到輕踩、慢抬,不可忽踏忽放或連續抖動;
二、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:
1、叉車上除司機以外一律不得載客;
2、行車時,貨叉應盡量處于較低的位置;
3、叉車載物在平路上行走時,如果貨物過高阻礙司機視線時應倒行;
4、叉車出入車間大門和拐彎時速度不得超過3000米/小時;
5、叉車在運送貨物時,起重機柱應傾斜向機身;
6、叉車起重高的貨物時,貨叉要先仰后升;下降時,先下降后傾斜;行駛時,貨叉離地應有0.3米的高度;
7、嚴禁酒后駕車;
8、叉車作業“七不準”:
1)不準將貨物升高作長距離運輸;
2)不準用貨叉挑翻托盤的方法卸貨;
3)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、易爆危險品;
4)不準用單叉作業;
5)不準用慣性力取貨;
6)不準在貨叉或托盤上帶人作業,貨叉升起時嚴禁在貨叉下站人;
7)不準用制動慣性遛放圓形或易滾物品;
三、應對叉車進行正常的潤滑、緊固、檢查、調整等維護保養工作,檢查的項目主要包括:
1、貨叉和支架是否變形和裂紋;
2、皮帶的張緊力;
3、傾斜汽缸、傾斜桿螺絲是否松動;
4、車輪螺絲是否松動、輪胎是否損傷;
5、冷卻水量、發電機油量、剎車油量、升降液壓油量、燃油量;
6、蓄電池電解液液面高度;
7、方向盤的轉向及傾斜;
8、喇叭、各個燈泡及計量器是否完好;
9、發動機聲音及雜音的檢查;
10、停車手剎、腳剎功能;
11、離合器踏板及油門踏板檢查。
(1)主要危害類型
1)翻倒:由于基礎不牢、超機械工作能力范圍運行和運行時碰到障礙物等原因造成;
2)超載:超過工作載荷、超過運行半徑等;
3)碰撞:與建筑物、管道、堆積物及其他車輛之間的碰撞。
4)樓板缺陷:樓板不牢固或承載能力不夠。在使用車輛時,應查明樓板的承重能力(地面層除外)。
5)載物失落;如果設備不合適,會造成載荷從叉車上滑落的現象。
6)爆炸及燃燒:電纜線短路、油管破裂、粉塵堆積或電池充電時產生氫氣等情況下,都有可能導致爆炸及燃燒。運載車輛在運送可燃氣體時,本身也有可能成為火源。
7)乘員:在沒有乘椅及相應設施時,不應載有乘員。
為安全使用工業載重車輛,應注意以下事項
1) 作業場所:地面需適合車輛使用,在車輛運動的路線上,地面應平坦且沒有障礙物。場地上的堆棧及存放物的布局應合理,當車輛及作業人員必須在有限的空間內穿行時,需要提供必要的通道,且規定有明顯標記的行動路線。作業區應禁止行人入內,否則,應在通道上設置明確的標識或適當的警示信號,以標明優先行動的順序。
2) 對于進出及堆放作業,應有合適的照明條件。裝載區域要有適當的布局而且為車輛停放提供三角木楔來穩定停放。在允許的載荷范圍內,地面坡度不應超過1:10,否則,要使用制造商指明的在給定載荷下可以在更陡的路面上運行的車輛。電池充電區域應當與作業區分開,要求禁煙、通風并禁止明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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